原標題:立案!罰款!帆布袋訂做15838231350臨沂三家企業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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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粱遮陽網廠涉嫌未在密閉設備中進行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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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0日,根據V0Cs走航發現的異常點位對臨沂市蘭山區嘉粱遮陽網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生產車間擠出工序正常生產,配套安裝的廢氣治理設施集氣罩破損,導致廢氣不能有效收集。2021年7月2日,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蘭山分局對該企業違法行為進行立案。2021年7月6日,執法人員對該廠再次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廠已更換新的集氣罩,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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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帆布袋訂做15838231350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和《山東省生態環境帆布袋訂做15838231350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該企業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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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
該案件的難點在于,根據V0Cs走航發現的異常并不能具體到點位,需通過排查確定存在問題的企業。通過該手段發現的問題檢查范圍廣,當周邊存在企業較多時,不能夠較為迅速的找到違法點,增加了執法檢查時間和工作量。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排查,最終發現臨沂市蘭山區嘉粱遮陽網廠配套安裝的集氣罩破損,帆布袋訂做15838231350而對于集氣罩破損這一違法行為,相比于光氧催化治理設置未開啟或者生產工序未配套安裝集氣罩這類違法行為更為隱蔽,需要執法人員熟悉產排污流程和治污措施,并在大量的排查工作中保持足夠的耐心和細心。
臨沂市彥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擅自修改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數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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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臨沂市彥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頁巖磚加工、銷售項目,主要污染物為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2021年6月20日,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發現臨沂市彥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正常生產,但2021年6月以來的濕度監測值,基本數據都在0.5-1%,存在異常。根據上述線索,2021年6月21日執法人員到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常生產,濕度儀內存在一三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含氧量量程參數標定輸入值為19%。經調查詢問,系該廠生產經帆布袋訂做15838231350理溫德軍為防止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私自修改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分析儀參數,并在濕度儀內安裝三通,干擾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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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臨沂市生態環境局平邑縣分局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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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是實施環境監管的先進手段,具有自動,實時,在線等特性,可提供海量的排污口監測數據,使環保部門能在第一時間掌握最新的污染源排放及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有著傳統環境監察,監測手段無可比擬的優勢,是發現違法排污的“千里眼”“順風耳”。
帆布袋訂做15838231350該案就是執法人員通過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異常發現環境違法問題的情況,在執法過程中我們要加強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不斷深化通過科技手段實現“非現場執法”在日常執法中的運用實踐,將現有“非現場執法”模式作為取證手段的一環,同時利用大數據分析、無人機、視頻監控、用電監控等多種非現場監管手段,高效統籌執法資源,真正提升環保執法效能,推進生態環境執法標準化、信息化、專業化和智能化,充分實現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精準打擊。
沂水縣鵬發礦業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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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沂水縣鵬發礦業有限公司位于沂水縣泉莊鎮張莊村。法人代表劉鑄軍,該項目為年加工6萬噸瓷石粉、石英粉項目,建有4條瓷石粉、石英砂生產線,于2016年11月取得項目環保備案(沂環管函[2016]39號)。
2021年7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帆布袋訂做15838231350檢查發現該企業石英砂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動。經調查,該公司于2020年至2021年先后將兩條石英砂生產線改造為機制砂生產線,改造完成后即投入生產,改造項目總投資91萬元。日加工機制砂300噸。該公司兩條石英砂生產線擅自改造為機制砂生產線,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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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該企業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該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重新報批環評手續,未取得環評批復未通過環保驗收前不得投入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表》建設項目管理類第1項,對該公司未批先建行為罰款25,783元。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建設項目管理類第8項,對該公司未驗先投行為罰款550,000元,對直接責任人法人代表劉鑄軍罰款11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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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來就是分析評估項目施工期、建成運營期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提出污染防治的對策和措施。環境影響評價作為建設項目“前置條件”為經濟建設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學依據,為確定某一地區的經濟發展方向和規模、制定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及相應的環保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本案中涉案企業在利益的驅使下,未向審批部門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更換設備,變更生產工藝、原材料及產品,并投入生產,可能會對周邊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而通過環評則可以分析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從而避免或減少不良環境影響。由此,環保部門應加強對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來源:臨沂生態環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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