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無紡布袋訂做電話15838231350曾某某是一家互聯網電商公司的職員,6月26日,曾某某根據該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填寫了公司制作的《離職申請表》,第二日,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欄簽署同意。《離職申請表》載明離職日期為7月25日,離職類型為辭職,離職原因為家中有事(需要回去照顧老人)。但是,在7月2日及7月10日時,曾某某要求撤銷離職單,公司拒絕了曾某某的撤銷請求,并向曾某某回復稱“你于7月10日反饋的情況,我們已經進行了情況調查和部門溝通。由于你已簽發離職單且離職流程已經總部審批,現離職無法更改。請問,該公司可以依法拒絕曾某某的撤銷離職申請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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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從曾某某填寫的離職申請表看,6月26日提出辭職申請并明確7月25日離職,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單方預告解除的方式,無需用人單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勞動者的這種解除權屬于形成權,解除的意思一經到達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從離職申請表載明的時間看,曾某某6月26日單方作出預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達公司,7月2日曾某某最早發出撤回或撤銷離職申請的意思,已經超過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時間,不發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對單方意思表示進行撤銷。因此,公司拒絕曾某某的撤銷離職申請要求。
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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